礦用主通風機的安全運轉控制與管理辦法、規定
7)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,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。
8)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,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試和試運轉工作,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。
9)礦井通風機房應按同類型礦井井口防洪標準采取防洪措施。
10)通風機房崗圍20 m以內不得布置有煙火作業的建筑物及設施,并應考慮噪聲及排出的乏風對周圍的影響,與提升機房、變電所、礦辦公樓的距離不宜小于30 m;與進風井口、壓縮空氣站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低瓦斯礦井不應小于30 m;
②高瓦斯礦井不應小于50 m。
11)通風機房附近20 m內,不得有煙火或用火取暖。通風機房位子工業廣場以外時,除開采有瓦斯噴出區域的礦井和煤(巖)與瓦斯突出礦井外,可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:
12)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。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、電流表、電壓表、軸承溫度計等儀表,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,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、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