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礦井通風設施的管理規定:
①礦井中控制風流的風門、風橋、風墻、風窗等通風設施必須可靠、位置合理。
②在井筒之間、礦井(一翼、采區)進回風巷之間、石門、采區上下山車場,各區段車場等需長期隔斷風流,但人員、物料需要通過的地點應設置永久風門。每處至少安裝兩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,風門能自動關閉;任意兩道風門之間距離不小于4m,需要有運輸工具通過時,兩道風門之間距離同時不得小于運輸工具長度。
③不應在傾斜巷道中設置風門;如果必須設置風門,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,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破壞風門的安全措施。
④凡報廢的采區通向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的所有聯絡巷,所有結束回采的工作面、平巷間的聯絡巷、巖石集中巷連通煤層的巷道都應設置永久性密閉。
⑤開采突出煤層時,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。
⑥井下巷道需臨時封閉的地點應構筑臨時密閉。
⑦凡是進風、回風風流平面交叉的地點均應設置風橋。風橋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,橋面平整不漏風,風橋不應設風門。
⑧礦井的總進風巷、總回風巷、礦井一翼的總進風巷、總回風巷應設置永久測風站,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風地點應設置臨時測風站。